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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身定做”串標,偽造印章……招投標領域典型案例發布

    2025

    / 05/19
    來源:

    人民日報客戶端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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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標投標市場是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效益、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當前,串通投標犯罪案件呈現出犯罪主體多元化、犯罪手段隱蔽化、犯罪鏈條組織化的新特點和新動向,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秩序,損害了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6件人民法院審結的串通投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一是堅持全領域覆蓋,實現全鏈條打擊;二是嚴格適用法律,依法精準定性;三是落實寬嚴相濟,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四是用好司法建議,深化協同治理。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持續深化與紀檢監察、公安、檢察、行政監督等部門的協作配合,依法從嚴懲處招投標違法犯罪活動,不斷深化招投標改革創新,營造公平競爭的招投標市場環境,為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1. 被告人張某串通投標案

      ——依法懲治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串通投標行為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青島某公司通過招標系統發布招標需求,被告人張某作為該公司員工,負責主導資源方招標。為使投標人武某(另案處理)競得該項目,張某指使其他評委給武某聯系的圍標公司打高分,并親自“協調”有不同意見的評委,評委迫于壓力,將評分賬戶賬號及密碼交與張某的下屬員工。隨后,該員工進入評委的評分賬戶,給圍標公司打出最高分,使武某聯系的圍標公司最終中標。中標后,青島某公司與該圍標公司簽訂營銷框架合同,合同約定項目報價金額400余萬元。后圍標公司將該項目轉至武某實際控制的公司實施。

      裁判結果

      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作為青島某公司負責招標的工作人員,通過操控評委打分的方式排除公平競爭,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遂以串通投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張某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串通投標案

      ——依法懲治農村生產經營領域的串通投標行為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底,福建省建甌市某鎮某村將本村茶山經營管理權對外公開招標。當地茶農、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兄弟二人均有意參與競標。在王某甲的提議下,兄弟二人商定串通投標報價,計劃中標后共同經營該項目。投標當天,王某甲和王某乙以自己及親友等13人的名義報名參與,并在現場威脅其他投標人,恐嚇招標方工作人員。此外,王某甲還在場外向其他投標人承諾給予每人1000元的陪標費,以阻止他人繼續參與投標,并在中標后實際給予參與投標人共計1.6萬元。最終,王某甲以35.5萬元的投標報價順利中標。該項目由王某甲和王某乙共同經營。

      裁判結果

      福建省建甌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與被告人王某乙在投標過程中相互串通,采用威脅、賄賂等非法手段,損害村集體和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均構成串通投標罪。其中,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乙作用較小,系從犯。二被告人均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減輕情節,依法從輕處罰。綜上,以串通投標罪分別判處王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處王某乙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已生效。

      3.被告人李某瓊受賄、串通投標案

      ——依法懲治醫療領域“量身定做”串通投標行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瓊系湖南省新寧縣某醫院院長。2016年8月,周某斌(另案處理)向李某瓊推銷核磁共振設備,并承諾給予好處。李某瓊遂讓周某斌找三家公司參加圍標,并根據周某斌提供的核磁共振設備各項參數,安排招投標代理公司制定招投標公告。2017年2月,周某斌利用其實際控制的上海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及其他兩家企業參與圍標,最終上海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中標,合同標的額為823萬元。事后,周某斌為感謝李某瓊在采購核磁共振設備上提供的幫助,送給李某瓊35萬元。另查明,李某瓊另受賄856萬余元,詐騙844萬余元。

      裁判結果

      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瓊在政府采購招投標過程中,與投標人共謀,通過設定特殊設備參數的方式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李某瓊利用擔任新寧縣某醫院院長的職務之便,在藥品及醫療耗材采購、設備采購、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891萬余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李某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844萬余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李某瓊具有立功、坦白、退繳部分受賄犯罪所得、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李某瓊以受賄罪、詐騙罪、串通投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二萬元;對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零五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判決已生效。

      4.被告人袁某、趙某串通投標、行受賄案

      ——依法懲治教育領域的串通投標行為

      基本案情

      2021年間,為中標云南省富寧縣某公立學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統一配送項目,被告人袁某向與富寧縣某領導關系密切的鄭某(另案處理)行賄60萬元,請托其幫助被告人趙某實際控制的云南某立公司成為本次招標代理機構,以達到操縱該項目招投標的目的。云南某立公司成為該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后,袁某向趙某行賄60萬元并伙同其通過“拆分售賣標段”的方式,在投標過程中由招標代理機構事先審核投標書,協商多家投標公司的標書內容,內定云南某昇公司中標該項目的食品配送單位,中標金額共計6565.55萬元。招投標期間,袁某共收取賣標費400萬元,行賄120萬元。調查期間,袁某主動退贓11萬元,趙某主動退贓55萬元。

      裁判結果

      云南省富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趙某相互串通,通過賄賂、買賣等非法手段謀求意向中標人中標,嚴重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損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串通投標罪。袁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并向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關系的人行賄,數額較大,分別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和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趙某利用其作為招標代理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幫助投標公司順利中標,數額較大,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綜上,對被告人袁某以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對被告人趙某以串通投標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對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七十五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判決已生效。

      5.被告人王某串通投標、偽造印章案

      ——偽造印章后用于串通投標,應依法數罪并罰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王某提供印章印模,到天津市某復印照相刻章店偽造了以下印章:天津市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力管理專用章1枚、天津市某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支隊印章2枚、天津市某區衛生院印章1枚、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某中心基金征集專用章2枚、天津市某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1枚。2017年8月,王某明知張某(另案處理)采用借用和冒用其他公司資質及工作人員名義、串通投標報價等方式圍串標,仍在天津市寧河區多個公開招標工程項目中幫助張某借用天津某達公司、某坤公司等資質,并使用偽造的天津市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力管理專用章、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某中心基金征集專用章制作了9張虛假的社保繳費單交給張某。張某最終中標,中標項目金額846萬余元。另查明,2018年8月,王某偽造了趙某艮等3張居民身份證。

      裁判結果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王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構成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偽造居民身份證,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王某在串通投標罪中系從犯,可從輕處罰。遂對被告人王某以串通投標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偽造身份證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對被告人王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二千八百五十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已生效。

      6.被告人潘某受賄、串通投標案

      ——制發司法建議,推動招投標領域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杭州某平臺發布了富陽某公共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公告。被告人潘某系該項目業主單位代表。投標人俞某、袁某(均另案處理)提前獲知該招標項目后,借用十余家建筑企業資質參與投標,并統一安排商務報價下浮率,以階梯式布點報價方式規避大數據監測,促使袁某控制的某建設集團入圍第二輪專家評審。袁某通過行賄手段拉攏潘某,指使其在評標時給予目標企業高分,并通過其他中間人賄賂相關評標專家、項目代理公司員工,使某建設集團獲得明顯高分,最終中標工程項目。在該項目中,潘某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袁某賄賂款現金125萬元。另查明,2017年至2023年間,潘某利用擔任杭州某集團有限公司前期部主任、總工程師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92萬元。

      裁判結果

      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標報價,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潘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潘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從輕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上,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以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潘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五十二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已生效。

    責編:

    審核:楊凱

    責編: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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